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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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8号)及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37号)文件精神,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1月1日起正式整合,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将实行全市统一。现将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元,其中90元划拨家庭账户,60元缴纳大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或县城门诊部门诊的医疗费用。根据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医院、医院门诊就诊时,诊查费提高到14元。医保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医疗保险支付),超出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保险公司支付),两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同时享受重特大疾病保障,参保居民当年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城乡居民加权平均收入的60%以上部分可享受50%的医疗补偿(保险公司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新生儿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医疗费用自参保当天的次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住院设置起付段,超过起付段部分进入报销。起付段标准如下:

1、乡镇卫生院:元;

2、医院、医院:元;

3、医院:最低元,医院而定。

五、城乡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1、乡镇卫生院:15元/日;

2、医院、医院:20元/日;

3、医院:30元/日。

床位遇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

六、慢性病种类如下:

一类慢性病(共7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等后期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二类慢性病(共32种):精神病、二级以上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心肌炎(原发性)、慢性心律失常、痛风、血友病、甲亢、血吸虫病、重型精神病、冠状动脉介入术后、肝硬化腹水期、慢性肾脏病(CKD3-4期)、癫痫、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强直性脊柱炎、良性脑瘤、老年痴呆症、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戒毒治疗。

办理了慢性病的城乡居民家庭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由慢性病人自己选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诊疗并即时结算,医保局不再受理本地慢性病发票。原则上可选择1-2家,一家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门诊部或乡镇卫生院,医院。参保医院门诊就诊时,14元诊查费可进入报销。

七、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生育费用实行包干结算,按以下标准为最高限额进入报销:

生育状况

乡镇卫生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平产

0元

难产

2元

剖宫产

3元

八、医保报销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自费费用-床位和超限额费用-乙类丙类项目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九、参保居民在国内统筹地区外因患急病住院的,应就医院治疗,并在一周内报告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回来后及时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因医院治疗的,必须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经批准转往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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