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农合委〔〕3号
关于调整完善年度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底前新农合重点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医[]号)要求,结合年筹资水平和落实贫困人口综合医保政策需要。决定,在《关于印发怀宁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怀农合委[]3号)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按签约服务包实收金额的50%比例予以补偿。
二、常见慢性病扩大到30个病种,包括: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慢性肾衰(不含尿毒症期);11.糖尿病;12.甲状腺功能亢进;13.甲状腺功能减退;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活动性肺结核除外);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结节性多动脉炎;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干燥综合征。
年度补偿总额上线: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肾衰(不含尿毒症期)、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患者在同一参合年度,门诊诊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元,晚期血吸虫病不超过元,其他常见慢性病不超过元。
三、特殊慢性病扩大到19个病种,包括:1.再生障碍性贫血;2.地中海贫血;3.白血病;4.血友病;5.精神障碍(重性,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恶性肿瘤放化疗及晚期支持治疗;7.慢性肾衰透析治疗(按病种付费除外);8.器官移植抗排治疗;9.心脏瓣膜置换术后;10.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肝豆状核变性;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淋巴瘤;15.骨髓瘤;1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7.癫痫;18.脑良性肿瘤放化疗;19.脑瘫。
四、普通门诊补偿累计封顶调整为家庭成员数乘以85元。农村五保户、孤儿全年最高补偿额度为每人元。
五、县内医疗机构人均“三费”同比涨幅控制在5%以内。乡镇外或县外住院患者数明显下降的(超过2个百分点),每下降1个百分点,相关医疗机构人均“三费”控制指标放宽1个百分点。
六、县血防站住院部、怀宁医院起付线均为元。
七、本《通知》自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怀宁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怀农合委[]3号)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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